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苏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5月2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村**组**号,住盐城市盐都区**号楼**室。被告人徐某某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7年5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7月29日被盐城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在**KTV唱歌时认识了KTV陪酒小姐王某某,苏某某提出当王某某的男朋友,王某某默许。2020年4月7日早上,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与王某某的男朋友袁某某等人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开元路**酒店因男女朋友之事发生口角,徐某某遂让苏某某到开元路乔氏台球俱乐部取菜刀,后徐某某手持菜刀、苏某某手持饮料瓶对袁某某进行殴打。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袁某某眼部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7日,被害人袁某某报警后,侦查人员到尚客优酒店将苏某某、徐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苏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的供述;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艳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现被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