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64号
被告人湛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楼**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408241974********。
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身份证号码: 4408241974********,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湛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住址雷州市**镇**村**号,现住湛江市**大道中**号**号楼** 座**房,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赤坎区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17日解除留置措施,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湛江市麻章区人,身份证号码:4408111963********,大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现系湛江**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监事,户籍住址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现住湛江市霞山区**大厦**房,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0********,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现系湛江市**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住址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现住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座**房,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赤坎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赤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行贿罪,被告人湛江**投资有限公司、蔡某某、徐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分别于2020年7月4日、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合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遂溪县**镇**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于2012年至2015年间,取得位于遂溪县**镇**村南侧约64亩土地及遂溪县**镇**东侧约32亩土地。2017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徐某某与**经济社签订《项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协议约定双方利用上述土地共同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并安排被告人苏某某负责处理项目相关的协调工作。2017年8月,蔡某某、徐某某成立湛江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接上述项目。2017年8月8日,原遂溪县**局对上述两处地块作出《规划设计条件书》,要求容积率≤3.5,建筑密度≤35%,绿化率≥30%,该条件书有效期为一年。为了提高容积率,以增加建筑面积以及获得更多的利润,**公司股东蔡某某、徐某某商量决定安排苏某某送钱给原遂溪县**局(以下简称原遂溪县**局)时任局长王某某以疏通关系。2017年至2018年期间,苏某某以**公司名义先后三次共送给王某某13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苏某某约王某某在赤坎区旧大天然酒店吃饭。饭前,待王某某乘车到达酒店停车场时,苏某某坐进车内并向王某某提出希望其帮忙提高**经济社土地项目的容积率,随后,苏某某把事先准备好的18万元现金送给王某某,王某某收下该款。
2.2018年初,由于**经济社地块提高容积率的工作没有进展,为此蔡某某、徐某某、苏某某商量要继续找王某某协调关系,希望能以150万元包干的形式让王某某帮忙办妥提高容积率的手续。随后苏某某约王某某吃饭与其商量以包干形式办理提高容积率的事情,并答应可以分两次送其共150万元好处费。王某某表示部分钱款还要打点上级领导,所以要求一次性收到150万元。苏某某将情况向蔡某某、徐某某反馈,其二人表示同意。2018年1月30日,蔡某某、徐某某安排财务人员曾某某到湛江市开发区城市美林小区附近的农村商业银行提取150万元现金交给苏某某,让苏某某将钱送给王某某。当日,苏某某约王某某到遂溪县福源饭店见面。见面后,苏某某提出先送给王某某100万元,待办理好提高容积率的手续后再送其剩下的50万元,王某某表示同意,随后,苏某某将事先用装苹果的纸箱装好的100万元现金搬到王某某的车上送给他。王某某收下了该款。
3.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苏某某考虑到**经济社土地项目容积率调整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为了加快推进此事,他便约王某某去湛江市赤坎区嘉瑞禾酒店唱歌,并准备趁此机会送钱给王某某。王某某接受苏某某的邀请,还让苏某某出钱买三箱贵州茅台酒带给他。由于当时苏某某身上只带有17万多元现金,因此他用3万多元购买了三箱贵州茅台酒后,将剩下的14万元现金用礼品袋装好,之后于当天晚上在嘉瑞禾酒店地下停车场与王某某见面。苏某某向王某某提出帮忙尽快办完提高容积率手续的事,然后将上述14万元现金和三箱贵州茅台酒送给王某某,王某某收下。
在王某某的关照下,原遂溪县**局于2018年12月18日重新对该两处地块作出《规划设计条件书》,要求容积率≤4.5,建筑密度≤50%,绿化率≥25%,将原审批容积率提高到≤4.5,该规划设计条件更有利于**经济社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蔡某某、徐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受贿人王某某供述、符卫东证言、**经济社土地的《项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地籍档案资料、《规划设计条件书》、湛江市**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有关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湛江**投资有限公司在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的工程利益,股东蔡某某、徐某某通过苏某某先后三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共132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徐某某在监察委宣布调查措施之前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单位行贿罪对湛江**投资有限公司、蔡某某、徐某某、苏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玥
2020年8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蔡某某、徐某某、苏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蔡某某1354203****、徐某某1382822****、苏某某1382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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