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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张某甲、井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刑诉〔2014〕33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路**号。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8月21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井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在逃),2014年9月16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张某甲、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张某甲、井某某与其朋友朱某某(已判决)、苏成龙(已判决)、汪文(已判决)、田立功(已判决)、朱军(已判决)等人在泗县泗城镇神话歌吧二店唱歌,结束出来后,朱军和田立功坐在高某甲、张某乙、高某乙等人放在歌吧门口的摩托车上。高某甲等人唱歌结束要骑摩托车,田立功和朱军从摩托车上下来,下车时田立功将摩托车的码表塑料盖扣了下来,引起双方争执。争执中,被告人苏某某、张某甲、井某某等人上前将被害人高某甲、张某乙、高某乙欧打致伤,经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乙、高某乙的伤情为轻伤,高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某、张某甲、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张某甲、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张某甲、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崇飞

2014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张某甲、井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诉讼、证据卷共壹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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