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苏**,女性,1987年8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7********,汉族,初中毕业,商丘铺师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商丘市李口镇前苗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男性,1985年4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5********,汉族,初中毕业,商丘铺师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冯庄村弯柳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男性,1995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5********,汉族,大专毕业,商丘铺师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宁陵县张弓镇卧龙北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女性,1992年7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2********,汉族,初中毕业,商丘铺师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商丘市睢阳区文化办事处赵庄村刘窑村**号副8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女性,1995年4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5********,汉族,初中毕业,商丘铺师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夏邑县罗庄乡冉红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女性,2000年6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2000********,汉族,大专毕业,商丘铺师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大仵乡张白村张白庄**号,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工行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朱**、张**、朱**、徐**、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六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多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张**(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商丘铺师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实际负责人,张**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大商新玛特**楼B01、B08、14楼B12房间设立办公场,招聘袁**(另案处理)为业务负责人、张**(另案处理)为后勤负责人,招聘被告人苏**、朱**、张**、朱**、徐**、杨*等多名业务员开展业务。张**负责公司的全部业务,袁**负责招聘业务员、协助老板培训新员工、制作话术、给新员工分配负责的城市、联系58同城,自己开展业务;张**负责协助张**管理后勤,统计业务员业绩,购买办公用品等;苏**、朱**、张**、朱**、徐**、杨*等业务员负责拉客户,广告推广、充当客服等。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该公司诈骗手段为:张**、袁**给业务员制作有专门的聊天话术,业务员通过聊天话术诱骗客户,虚构公司的转店能力,骗取客户的信任,称能够帮助客户在15-20天内将店铺转让出去,且转出率为98%,实际该公司收取广告费用后,不再继续为客户推广,如有客户反应迟迟没有转让出去,该公司会有专门的客服充当接店客户与转店客户联系,骗取客户,如果客户店面一直转让不出去,客户联系业务员,业务员会以店面转让价格较高、地方偏远为由推脱,利用客户不会因为几百元钱来公司找的心理,骗取客户,直至客户自己放弃。该公司有专门的广告部,广告部按照老板张**的指使,制作虚假转让成功的案例,发到该公司的微信员工群内,并且让每名业务员都要发到微信朋友圈中,且会检查业务员的微信朋友圈转发情况,转发成功订单的目的,是为了吸引业务员朋友圈内已添加想转店的客户信任,让已加入微信的客户相信该公司的转店能力,获取信任后,根据不同的转店价位,收取客户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不等的赚点费用,收取方式微信转账或微信扫码支付,收取费用后,业务员直接获得百分之三十至三十五的提成。该公司不开展本地业务,只开展外省的业务,以帮助客户转让店铺为由诈骗海南省三亚市、浙江省宁波市、广东省中山市、江苏省南京市、安徽省淮安市、云南省昆明市、福建省福州市等三十多地市被害人。
经公安机关对现场查扣的公司书证、侦查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综合分析认定:自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等人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26900元。其中苏**涉嫌金额为人民币38100元、朱**涉嫌金额为人民币17800元、张**涉嫌金额为人民币28800元、朱**涉嫌金额为人民币28000元、杨*涉嫌金额为人民币14800元、徐**涉嫌金额为人民币12000元。
案发后,冻结张**涉案中国银行帐户诈骗款项人民币117330元。2020年3月29日,六名被告人到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杨**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苏**、朱**、张**、朱**、徐**、杨*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朱**、张**、朱**、徐**、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朱**、张**、朱**、徐**、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苏**属数额巨大,朱**、张**、朱**、徐**、杨*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静
助理检察官:王 涛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张**、朱**、徐**、杨*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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