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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周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8********,彝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雷某某人,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雷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0********,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雷某某人,原雷某某**公司员工,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雷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7********,彝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雷某某人,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雷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周某某、丰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孙某某打“斗十四”过程中,周某某佩戴特制隐形眼镜使用特制扑克牌的行为被熊某某与孙某某识破。后孙某某主动电话联系周某某,表示其与熊某某想联合周某某一起佩戴特制隐形眼镜使用特制扑克牌与苏某某打“斗十四”,赢取苏某某钱财,孙某某与周某某的通话内容被在周某某身旁的苏某某听见,苏某某示意周某某同意孙某某的提议。后被告人苏某某、周某某共谋,当面揭穿孙某某、熊某某,以此敲诈勒索孙某某、熊某某钱财。2020年2月14日晚,被告人苏某某受被害人孙某某邀约到孙某某位于雷某某**镇**村的家中与孙某某、熊某某、周某某打“斗十四”,在打牌过程中,苏某某电话通知事先联系好的被告人丰某某等人到孙某某家中当场揭穿孙某某、熊某某,苏某某、丰某某以报警相威胁,敲诈勒索孙某某、熊某某钱财共计六万六千元,所得款项被苏某某、周某某、丰某某等人以不同金额予以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周某某、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周某某、丰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周某某、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春梅

检察官助理:谢  群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周某某、丰某某现被羁押于雷某某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起诉书副本十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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