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350 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里村**号。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里村**号。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吕某甲、吕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5月1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20日、2019年8月29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19日、9月2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8日、8月20日、10月2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吕某甲、吕某乙在淘宝网上经营**光电工厂直销店(淘宝名:suqi********)期间,明知该店经营不善,且有贷款尚未归还的情况下,仍以“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关某某等43人刷单款共计72564.34元。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苏某某、吕某甲、吕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的家属赔偿周某某、关某某等15名被害人人民币33818元,并取得该15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吕某甲、吕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吕某甲、吕某乙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吕某甲、吕某乙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7册、光盘3张。
3、谅解书15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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