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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94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505211986********,汉族,初中文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村委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居委**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章某某、帅某某(已判决)在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动车南站附近等地合伙设立微信名称为“巴萨”、“饕餮盛宴”等赌博微信群,在群内以发红包“扫雷”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期间章某某、帅某某以支付人头费和赌资流水提成的方式雇佣被告人苏某某、叶某某等人为赌博群拉人入群参与赌博。2018年2月6日该微信赌博群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实,当日在该赌博群内参赌人员58人,共发扫雷红包1336个。经查实,该赌博群在经营期间,累计赌资达50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叶某某、苏某某参与期间,该赌博群参赌人数均达200人次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犯罪嫌疑人身份、前科查询记录、人口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奖励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奖励统计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叶某某及同案犯章某某、帅某某、李某某、吴某甲、肖某某、徐某某、吴某乙、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账号调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叶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琼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叶某某现均在温,联系方式:苏某某1529652****、叶某某1521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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