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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卢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溪市**办事处**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2月24日被贵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3月22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溪市**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05年3月21日、2013年12月4日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4年9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卢某某、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8日晚,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在贵溪市**电影院**茶楼商定,欲将在贵溪市**镇**村**工程施工的被害人崔某某赶走,意图合伙做该工程;三人决定纠集人员殴打崔某某等人,当时被告人郑某某在场。张某甲纠集了被告人苏某某及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让苏某甲、左某某等人在贵溪**美食城等候;张某甲通知张某丙到其租处拿自制砍刀等凶器后到**茶楼会合。随后张某丙纠集了被告人卢某某及姜某某、汤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卢某某、张某丙、汤某某等人到贵溪**商城一房间拿刀后到**茶楼与郑某某、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会合后一同赶到贵溪市**车站。随后,苏某某、卢某某、郑某某以及其他人一起赶到贵溪火车站;到达火车站后,张某乙给苏某某、卢某某、郑某某及在场的人员每人发了一副白手套,用于打架时区分。随后,张某乙发现崔某某等人在贵溪**酒店前,即召集在场人员冲过马路追打崔某某等人,其中,苏某某、张某乙等人持刀、郑某某、左某某等人空手跑步上前追打对方,卢某某、张某丙等人步行在后追赶,尔后,对方人员马某某背部被刺伤,崔某某等人逃散。后张某甲等人返回,期间,张某甲、苏某某等人将崔某某停在**店前的汽车砸坏。经贵溪市价格认定监测局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5322元。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在浙江省义乌市大陈村被抓获归案并临时羁于浙江省浦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吉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卢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乙、倪某某等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检查等笔录;8.电子资料:监控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卢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卢某某、郑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毁损公民私有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苏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卢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郑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红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卢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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