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街**号,现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观兴镇沙田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叙永县观兴镇观塘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苏某某在叙永县观兴镇家中向张某某、胡某某、何某某等人销售“六合彩”投注码进行赌博,并通过微信报送的方式将“六合彩”购买记录报给上家吴某某(另案处理)、文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呢称为“玉芳”和“兔”的人进行结算,从中获取10%或11%的返利。同时苏某某又以10%的返利接收被告人刘某某和施某某(另案处理)二人的“六合彩”投注。直至案发,苏某某与刘某某、施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方式结算“六合彩”,输赢金额累计达15万余元。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叙永县观兴镇家中向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等人销售“六合彩”,并通过微信报送号码和金额的方式将“六合彩”购买记录报给上家芬某某。直至案发,刘某某与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结算“六合彩”,输赢累计金额达9万余元,并获得10%的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超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叙永县观兴镇观塘路11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5181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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