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041981********,汉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村**栋**单元**号,个体,群众。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山海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2月1日被山海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村**栋**单元**号,无业,群众。该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山海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2月1日被山海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桥**村**号,无业,中共党员。该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山海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不予逮捕,当日被山海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0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村**里**巷**号,无业,群众。该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山海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山海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唐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苏某某在未取得卷烟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从许某某处购进53780元的卷烟,并利用微信对外发布销售卷烟信息,将购进的卷烟通过微信销售给不特定客户及周边亲友,其本人销售金额为59973元。在其销售卷烟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苏某某未取得卷烟销售许可及其本人未取得烟草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帮助苏某某销售卷烟61195元,苏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1168元。
2、2017年初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卷烟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从许某某处购进230129元的卷烟,并利用微信对外发布销售卷烟信息,将购进的卷烟销售给微信上的不特定客户。在其销售卷烟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唐某某未取得卷烟销售许可及其本人未取得卷草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不仅从唐某某处购进香烟后利用微信销售卷烟,还帮助唐某某储存卷烟及打包邮寄唐某某对外销售的卷烟从中赚取提成。
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五部及在陈某某家扣押的卷烟等;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辨认;5.鉴定意见: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成交价的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陈某某等人的辨认及对陈某某家的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苏某某等人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唐某某在未取得卷烟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购进卷烟,并利用微信朋友圈对不特定人群销售卷烟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他人及自己未取得卷烟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帮助他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卷烟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他人及自己未取得卷烟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卷烟,并帮助他人储存、打包邮寄卷烟赚取提成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唐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刘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唐某某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陈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娜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15页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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