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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余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余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汉源县**乡**村*组*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余某某路过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路*段*号“**诊所”处时,见该店铺的门锁不牢固,于是由余某某望风,苏某某将门锁摇松并将锁取下后进入诊所内,盗窃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00余元;随后,苏某某又在隔壁**号**内衣店采用同样的方式打开门锁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600余元、手机两部、内衣裤及T恤衫共计61件(进货价共计人民币3261.2元)。

另查明,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处查获被盗手机两部、内衣裤及T恤衫共计61件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被告人苏某某、余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余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余某某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红卫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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