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0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2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武隆县**镇**路**号**号**幢**。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他人虚构在淘宝网等网络商城购物可返还本金并返利12元/单的事实,向王某某(女,29岁)发送虚假的淘宝商城链接及收款二维码,诱骗王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区**号**室扫码支付500元。后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男,18岁,另案处理)继续诈骗王某某身份,谎称为王某某办理退款事由,利用虚假的安装包骗取王某某扫码付款12894元。期间,被告人苏某某返利给王某某12元。
次日,赵某某以上述同样事由,诱骗王某某发送支付宝口令红包(金额2788元),由被告人苏某某领取该红包。
综上,被告人苏某某诈骗金额16170元,被告人付某某诈骗金额12894元。
同年10月15日,公安人员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室**室分别将被告人苏某某、付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亲属赔偿王某某5000元,并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苏某某、付某某供述)、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具有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赔偿损失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付某某具有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付某某现被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__;
4.作案工具手机等现扣押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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