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苏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86********,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云南省个旧市人,住广南县**镇**村**修理厂,云南**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40分许,苏某酒后驾驶云GS****号小型轿行驶至八宝至板蚌K1+10M路段时与停放于道路右侧的云HK****号小型普通客车相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苏某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经现场对苏某进行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经鉴定,苏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8.62mg/100ml。经事故认定,苏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苏某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提取血样登记表、赔偿协议等书证;3.证人黄某、李某某、高某某、罗某某、陆某某、田某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4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0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