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因本案于201912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局刑事拘留,2020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辩护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酒后驾驶粤K*****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石新路官湖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苏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85mg/100mL。

被告人苏某于2019年12月28日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苏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忠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