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苏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850725****,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农民,家住大理市**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4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醉酒后驾驶云LBL909号小型面包车沿大理市海东新城天镜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民警将其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3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素莲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64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证据明细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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