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苏X,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XXXXXX081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苏X于2019年12月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靖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X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初,被告人苏X因危险驾驶行为驾驶证被吊销期间,苏X使用张XX驾驶证信息、苏X本人照片,利用路边小广告联系到制作假证的人,花160元制作了姓名为张XX的伪造驾驶证一本。2019年12月5日18时34分,犯罪嫌疑人苏X驾驶牌号为吉CVF97*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长长高速-297公里松江河站口,因实施了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苏X的供述与辩解;
2. 张XX的证人证言;
3.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 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6.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7. 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明知他人伪造驾驶证件,仍然配合提供制作假证的资料伪造驾驶证件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飞宏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苏X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册,证物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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