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256号
被告人苏林细,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平南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镇**村**号,住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路**大厅西边**小吃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乐东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陆贵生,福建耕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林细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苏林细和被害人吴某甲在乐东县**镇**酒店三楼**茶艺馆因赌债纠纷发生冲突,苏林细辱骂吴某甲后,吴某甲持菜刀和被害人李某某欲殴打苏林细。当苏林细到茶艺馆前台寻找作案工具时被吴某乙等人拦开并劝离。21时许,苏林细持刀返回**酒店乘电梯到达三楼**茶艺馆大厅时,径直冲到李某某身边持刀刺中其腿部,李某某用木椅阻挡并摔倒。吴某甲见状持红酒瓶砸苏林细头,苏林细持刀刺中吴某甲左胸部,接着苏林细转身再次捅刺李某某,郑某甲拦架时被苏林细刺伤。吴某甲、李某某、郑某甲等人受伤后离开茶艺馆行至**酒店门外,苏林细继续持刀追赶李某某,后放弃离开现场。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生前系右大腿刺创,造成股深动静脉离断,引起失血性休克继发DIC,导致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吴某甲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郑某甲人体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苏林细头皮瘢痕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苏林细向乐东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衣物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门诊病历、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3.证人吴某乙、郑某乙、钟某某、韦某某、汪某某、祝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甲、郑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苏林细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DNA个体识别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林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盛宪鹏
检察官助理:梁小军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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