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4666号
被告人苏晋祖(曾用名苏学飞),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晋祖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7日-2020年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实
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苏晋祖以在网络上收集、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整理、储存在名为“工商2”的文件夹内及[D]盘的Tencent Files文件夹下的“2659077056”文件夹、“2727888858”文件夹、“3622818595”文件夹内和WeChat Files文件夹下的“FileStorage”文件夹内,经筛选、去重共有20299条公民个人信息(部分信息包含网络注册四要素: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部分信息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事实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苏晋祖伙同他人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并利用邱某甲(已诉)提供的手机号码以及验证码,委托下家办理中国工商银行ETC信用卡账户。待信用卡账户办理成功后,被告人苏晋祖将购买的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邱某甲提供的手机号码以及信用卡账户号组合成包含网络注册四要素(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客户获利,共非法获利7万余元。现查明,已成功获取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账户100个,其中系违背他人意愿获取的信用卡账户12个。
2019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苏晋祖在江苏省常州市**镇**家园**栋**单元**室家中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猫池设备、电脑主机、固态硬盘、电话卡等;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邱某甲、邱某乙、李某某、左某某、潘某某、马某某、聂某某、张某甲、闫某某、沈某甲、唐某某、沈某乙、张某乙、苗某某、殷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晋祖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晋祖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晋祖结伙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晋祖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现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晋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晋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凯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苏晋祖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