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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罪)_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苏某某,曾用名苏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4********,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盗窃,于2007年5月3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6年6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6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3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7月3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5月20日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10月31日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7年2月10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1月24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9年1月18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20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海安市公安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吕某某、姚某某、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苏某某,并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8月间,分别至海安市**镇、**镇、**街道等地实施盗窃,共作案3次,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64.8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左右某晚,至海安市**镇**村**组**号李某某家,从李家附属用房内窃走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三轮自行车一辆,供自己使用后随意丢弃。

2.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晚,至海安市**镇**村**组**号吕某某家门前,窃走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门前的久宝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随后,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窃得的电动三轮车又至**镇**村**组**号姚某某家,从姚家北侧羊圈内窃走母羊一只,重约50公斤。后至东台市安丰山羊市场附近将母羊出售给他人。经鉴定,涉案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497.8元,涉案母羊价值人民币1950元。

3.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晚上,驾驶窃得的电动三轮车至海安市**街道**村**组**号吴某某家,从吴家东南侧羊圈内窃得公羊一只,重约30公斤。后至海安市大公山羊市场附近将公羊出售给他人。之后,被告人苏某某将窃得的电动三轮车寄存在海安市**镇**加油站北侧颜某某店内充电,直至被海安市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涉案公羊价值人民币1017元。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上述电动三轮车一辆、人民币1250元,均已发还给相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一辆;

2.被害人李某某、吕某某、姚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盼盼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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