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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5月22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至200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1年5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3年5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毒,于2017年3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分别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陈某某、“老纪”、“陈总”(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在晋江市**街道**酒店1901室,由陈某某负责介绍参赌人员被害人熊某某和危某某,由被告人苏某某及“老纪”、“陈总”负责赌博做局,骗走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69999元、被害人危某某人民币50000元。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苏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1月12日,陈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40000元给被害人熊某某、危某某。

2.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杨某某、文某某(分案处理)、“刘总”(另案处理)经预谋,在晋江市**街道**酒店17楼1710室,由文某某负责介绍参赌人员被害人徐某某,由被告人苏某某及杨某某、“刘总”负责赌博做局,骗走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0000元。2019年5月5日,因为担心被害人报警,被告人苏某某伙同杨某某、文某某、“刘总”又通过赌博做局的方式故意输了人民币10000元给被害人徐某某。

2019年7月25日,公安机关从杨某某处追回人民币3000元发还被害人徐某某。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家属退还赃款人民币37000元给被害人徐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晋江市**镇**商务酒店1013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的照片;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前科劣迹材料、调解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文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危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文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五册。

3.证人名单一张、量刑建议书二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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