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苏志福,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泉州市**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2月、2015年9月、2018年7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一个月、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志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苏志福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苏志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志福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7日晚至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区*栋*号门面,撬门入室,盗得红色安奇牌电动车一辆、山水牌电动车电池四组(均无法鉴定价值)。
2019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苏志福在长沙县**市场**栋**门店盗得现金人民币600余元。
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苏志福在长沙县**街道**栋“**店”盗得现金700余元以及一条芙蓉王硬蓝新版香烟、一条芙蓉王硬盒香烟、一条中华硬盒香烟、一条中华软盒香烟、一条芙蓉王香烟、柒条白沙精品香烟、拾贰条芙蓉王硬盒香烟、一条芙蓉王蓝盒香烟、一条白沙硬盒和气生财香烟、一条芙蓉王硬盒细支香烟、两条芙蓉王新版香烟,上述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7281.64元。被告人苏志福将盗得的赃物进行销赃得3160元,并将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舒某某、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志福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志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志福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3月24日
附项:1、被告人苏志福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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