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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1〕Z33号

被告人苏某(绰号“包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大足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苏某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以下简称“龙水镇”)酒后滋事,三次随意殴打他人,二次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与高某某等人酒后在龙水镇重客隆强强网吧下面一麻辣烫处摊位,因路过的黄某某看了买麻辣烫的苏某一眼,苏某认为黄某某不应该看他,遂与黄某某发生口角,后苏某等人对黄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黄某某头面部、眼部等受伤。2019年10月28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对苏某行政拘留十二日。

2.2019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和龙某某等人在龙水镇西湖岔路口518烧烤店吃宵夜,苏某醉酒后找到在隔壁门市乐山油炸店的杨某某说事,双方因此发生冲突。甄某某用啤酒瓶子将苏某的头部砸伤后逃跑。苏某被打后,心里不服气,为了出气对乐山油炸店门市内、518烧烤店内的桌椅进行打砸,用脚将停放在门市门口的电瓶车踢倒,后又一拳将停放在门市对面陈某甲的越野车(车牌号:渝C7****)左前车门处砸出凹陷,并用手掰坏该车左反光镜,导致店主财物受损、陈某甲车辆损坏。2019年11月8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对苏某行政拘留十日,与2019年10月28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3.2020年3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在龙水镇中央龙庭对面的新疆羊肉串烧烤店外,与他人发生冲突后,苏某在羊肉串烧烤摊寻找工具,准备打架。丁某某等人去劝阻苏某,苏某不听劝阻并殴打了劝架的丁某某,后苏某向丁某某道歉并让其打回来,丁某某打了苏某后,苏某又认为对方打多了,又打了丁某某,后二人扭打在一起直至被人劝开,丁某某身体多处擦伤。

4.2020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在龙水镇中央龙庭对面新疆羊肉串店,酒后无故掀翻店内桌椅,并将门店的羊肉展示柜和切羊肉的柜子玻璃砸烂,又用脚踢烧烤架子,造成店主财物受损。2020年5月26日,苏某因此事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5.2020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在龙水镇金桂皇冠酒吧喝酒唱歌时,因陈某乙拒绝与其一起唱歌,苏某认为陈某乙不给自己面子,后陈某乙在吧台结账时,苏某将一个啤酒瓶子砸向了陈某乙,但未砸到陈某乙,陈某乙去找苏某理论,苏某用拳头殴打陈某乙,打斗过程中苏某两次用酒吧内唱歌台上的凳子朝人群中砸去,其中一张凳子砸在了吕某某的面部,造成吕某某面部皮肤裂伤。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多次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苏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艳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七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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