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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受贿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吐市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苏某,男,196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1********,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地新疆昌吉市****号**幢楼**单元**号,住新疆昌吉市**小区****。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依法留置2020年6月29日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因涉嫌受贿罪院决定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以新检三部交诉〔2020〕3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案件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苏某任呼图壁县**委**,昌吉市**,阿克苏**委**、**署**,自治区**厅**、自治区**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审批承揽、土地置换费用补偿、公司上市手续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9.776231万元(币种下同)。

1.2003年至2005年春节和中秋节,苏某先后6次收受时任呼图壁县**建筑公司经理梁某某为拉近关系并在公司经营中获得帮助而送予的现金共计6万元。

2.2006年3月至2019年春节前,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仲某某在昌吉市**项目承揽方面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仲某某现金共计76万元及2套房产(昌吉市**路**号房产1套,价值49.25万元;海南三亚市**小区**幢**号房产1套,价值89.9625万元;)、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1张,共计折合315.2125万元

3.2006年夏天,苏某收受新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为拉近关系并在公司经营中获得帮助而通过黄某某送予的现金30万元。

4.2007年春节前至2011年春节,苏某先后5次收受新疆**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唐某某为拉近关系和感谢其在亲戚李某甲工作调动方面提供帮助而送予的现金共计12万元。

5.2007年10月,苏某收受昌吉**房地产公司原总经理卢某某为感谢其在昌吉市**小区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方面提供帮助而送予的北京市****大街****室房产1套,价值387万元。

6.2007年10月和2011年5月,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新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在昌吉市**有限责任公司股金优先退偿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乙现金300万元、百达翡丽牌手表1块(价值21.05万元),共计折合321.05万元。

7.2008年7月,昌吉州**有限公司原股东黄某某为感谢苏某在开发昌吉市**土地项目水利设施和电力设施安装方面提供帮助而为其支付北京市海淀区****号楼****房产购房款30万元。

8.2008年7月,昌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甲为感谢苏某在昌吉市**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方面提供的帮助,向苏某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楼****房产房产1套(价值96.019万元),苏某受贿36.019万元

9.2008年8月,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新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马某某在房产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马某某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1张。

10.2009年1月,苏某收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甲为拉近关系并在公司经营中获得帮助而送予的500克黄金1根(价值12.02474万元)。

11.2009年10月,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昌吉市私营企业主李某丙在**公路种植甘草协调土地提供帮助,李某丙200克黄金1根(价值5.733631万元)。

12.2009年10月和2010年1月,苏某先后2次收受新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丁为感谢其在公司上市方面提供帮助而送予的现金共计230万元。

13.2009年底,苏某收受昌吉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为感谢其在昌吉市**项目土地协调方面提供帮助而为其支付的京市朝阳区************室房产购房款300万元。

14.2010年5月,苏某收受新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某为感谢其在**小镇项目继续享受优惠政策方面提供帮助而送予的现金30万元。

15.2010年6月,苏某先后2次收受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戊为感谢其在昌吉市**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协调和**有限公司土地置换评估、回填资金补偿等方面提供帮助而送予的现金共计400万元。

16.2010年10月,苏某收受**附属中学**分校法定代表人孙某甲为与其拉近关系并在学校经营方面获得帮助而送予的港币50万元(折合人民币42.7900355万元)。

17.2011年8月和2013年5月,苏某先后2次收受阿克苏**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某为拉近关系并在公司经营中获得帮助而送予的玉石共计7块(价值共计14.6万元)。

18.2011年底至2015年上半年,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阿克苏**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在某某项目招标方面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谭某某现金8万元、5万美元(折合30.286万元)、玉石2块(价值共计7.5万元),共计折合45.786万元。

19.2012年5月和2013年11月,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阿克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丙在**有限公司扩建手续办理和**项目规划变更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刘某丙存有30万元的银行卡1张、现金100万元,共计收受130万元。

20.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在某某项目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王某乙现金共计100万元、玉石3块(价值共计27.8万元),共计折合127.8万元。

21.2012年上半年,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在**大酒店免于拆除部分违规建筑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徐某某现金5万元

22.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4月,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商会会长滕某某在提升棉花包加工等级认定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滕某某现金10万元、玉石1块(价值8万元)、黄金3根共计180克(价值6.033032万元),共计折合24.033032万元。

23.2013年10月,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新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乙在公司经营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王某乙黄金5根共计600克(价值18.779863万元)。

24.2013年底,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林某某在采矿证手续办理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林某某港币50万元(折合人民币39.0319544万元)。

25.2015年10月至2018年7月,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甲在**高速公路沥青供应、沥青质量重新检测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张某甲现金50万元、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63.382万元)、500克黄金1根(价值16.258475万元)、红木家具1套(价值153万元)、存有10万元的餐饮充值卡2张,共计折合492.640475万元。

26.2016年1月和2018年春节前,苏某先后2次收受新疆**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孙某某为感谢其在某某市某某改造项目承揽和孙某乙亲戚高某某工作调动方面提供帮助而送予的现金共计110万元。

27.2016年4月,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公司总经理姚某某在加快推进**高速公路项目审批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姚某某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2.275万元)。

28.2018年初至2019年3月,苏某先后4次收受邢台**总公司**项目经理张某乙为感谢其在**项目施工方面提供帮助而送予的现金共计7万元。

被告人苏某到案后,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工作,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被告人苏某及亲属主动上交全部犯罪所得及收益。  

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苏某在辩护人朱来兵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条、玉石等物证;

2.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苏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9.77623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犯罪所得及收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追缴。被告人苏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苏向东

检察官:李永军

                                    马晓宇

                           2020101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现羁押在吐鲁番市托克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9册(调查卷58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处置清单1份,银行卡1张,身份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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