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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开明盗窃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苏开明,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1********,汉族,聋哑人,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乡**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6月、2016年9月、2017年5月、2018年5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开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被告人指定了援助律师,于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开明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苏开明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外科大楼住院部四楼产科的电梯口趁被害人胡某甲不备,扒窃了其放在背后黑色双肩包内的粉色钱包,钱包内有现金800元。案发后,被告人苏开明通过公安机关退还了该被盗现金。

2019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苏开明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外科大楼住院部电梯内趁被害人叶某某不备,扒窃了叶某某背包内的现金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到案说明、残疾证、领条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乙、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开明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开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开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内扒窃病人亲属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开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苏开明系聋哑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被告人苏开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苏开明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烽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3月30日

附注:1、被告人苏开明现被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监控视频等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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