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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开明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刑诉〔2020〕Z44号

被告人苏开明,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捕前租住三亚市**区**居委会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为民,男,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开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11月25日中午,被告人苏开明伙同罗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5人在三亚市海棠区**农场**分场**队高某某家吃午饭,下午15时许,苏开明、罗某某等5人从高某某家出来打鸟,路过**分场**队和**队的路口时,看到被害人陈某甲骑摩托车载着一名男子经过,苏开明讲陈某甲曾叫人殴打过他们,叫大家在此等候,待陈某甲返回时伺机报复。不久,陈某甲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返回路经此处,于是,苏开明手持一把气枪站在路中间将陈某甲拦截住,罗某某立即上去将陈某甲的摩托车钥匙拔掉。陈某甲被拦截下车后,双方便发生争执,接着,苏开明、李某某、罗某某、高某某、黄某某便对陈某甲围攻殴打、拳打脚踢。期间,苏开明用气枪木把枪托击打陈某甲的背部、头部等,将枪托打折断扔在路边。陈某甲被殴打后便逃跑并摔倒在地上,苏开明等人就冲上去继续对陈某甲拳打脚踢,当中,苏开明随手从旁边的橡胶树上拿了一个陶瓷胶杯,用力击打陈某甲的头脸部两下,将该胶杯砸碎扔在地上,随后,苏开明、罗某某等5人迅速逃离现场。陈某甲被围攻击打到头脸部损伤流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三亚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陈某甲系生前被钝器击伤头颅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之后,苏开明冒用陈某乙的身份信息一直潜逃在外,至2020年6月26日18时许被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击打折断的木把枪托、击碎的胶杯碎块;

2.书证: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开明及同案犯罗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三亚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 三亚法鉴(96)字第53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物证照片、死者尸体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苏开明时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共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开明手持器械伙同他人为泄愤打击报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开明是殴打致伤陈某甲的主要实施者、提议人,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雄

                                                       2020年10月27

                      

    附:1.被告人苏开明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册;

    3.本案《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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