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579号
被告单位苏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某区**镇**社区**村**公路**侧,法定代表人王某丙。
诉讼代表人王某乙,女,32岁,系苏州市**鞋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320525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港**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苏州市**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苏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注册成立,原法定代表人系莫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系该公司股东。2017年1月22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丙,但由被告人王某甲实际控制经营。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拖欠48名职工工资合计人民币251908元,并于2018年3月28日逃匿。苏州市吴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4月4日向苏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单位、被告人仍未按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归案后,被告单位苏州市**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工资表、仲裁裁决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余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20日,被告单位、被告人王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王某甲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苏州市**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苏州市**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 琴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联系
电话:1803608****;
附件: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附件: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附件: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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