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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州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二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单位苏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205945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路**号**教学楼**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苏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秦华,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苏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苏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苏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苏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该公司与苏州**贸易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手段,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苏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票面总金额共计1448547元,并将上述发票予以认证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10472.65元。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6日,被告单位苏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俞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全额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完税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银行流水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苏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告人王某某,为单位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苏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洪伟

检察官助理  范  侃

20201126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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