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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小某盗窃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苏小某,男,1983年5月4日,身份证号码352228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南平市政和县**路**号,户籍在屏南县**乡**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13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元,2008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苏小某于屏南县、政和县境内实施盗窃十二起,数额达人民币69379元,具体如下:

一、2019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苏小某潜入被害人林某某位于政和县**街**号的家中,在二楼厨房盗走红色女式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后苏小某将手提包丢弃。

二、2019年5月12日、12月16日,被告人苏小某先后两次潜入屏南县**镇**路**号**单元**“**服装店”,共盗得被害人陆某某所有的手提包一个、现金3000元。该手提包被苏小某丢弃。

三、2019年5月13日中午,被告人苏小某潜入屏南县**镇**路**号被害人张某甲经营的“**”建材店,盗得收银台内的现金1000元。

四、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苏小某潜入屏南县**路**号**幢**被害人苏某某经营的“**”店内,盗得钱包一个、现金3000元,后苏小某将钱包丢弃。

五、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苏小某潜入被害人魏某某位于政和县**街**号**室的家中,在卧室中盗得现金4000元及若干金银首饰。该金银首饰被苏小某变卖得款14000元。

六、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苏小某潜入屏南县**镇**路**培训机构,在前台处盗得被害人余某某所有的现金50元。

七、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苏小某在屏南县古峰镇翠屏嘉园D栋停车场处将被害人陈某甲所有的车牌号为闽******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窗砸破,在车内盗得4包中华(软)香烟,2包南京(雨花石)香烟。上述香烟被苏小某用于个人吸食。

经屏南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上述被盗香烟共计价值386元。经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及工时费价格分别为108元、50元。

八、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苏小某在屏南县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停车场处将被害人游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闽******比亚迪S6越野车车窗砸破,在车内盗得公文包、墨镜、警官证等。案发后,上述物品已返还被害人游某某。

经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比亚迪S6越野车驾驶室后侧车窗玻璃及工时费价格分别为150元、50元。

九、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苏小某潜入屏南县**镇**路**号**单元****,在收银台处盗得被害人熊某某所有的iPhone11手机、被害人周某某所有的vivoY55手机各一台。案发后,上述手机已返还二被害人。

经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涉案的iphone11裸机价格为5055元,vivoY55裸机价格为456元。

十、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苏小某在屏南县古峰镇翠屏南路220号104D门口路段处将被害人张某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奥迪Q5越野车车窗砸破,在车内盗得iPhone6S手机一台。案发后,上述物品已返还被害人张某乙。

经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涉案的iphone6S裸机价格为1036元,涉案的奥迪Q5越野车驾驶室车窗玻璃及工时费价格分别为488元、50元。

十一、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苏小某潜入屏南县**镇**路**号**栋**“**”店内,在收银台处盗得被害人陈某乙所有的现金36000元。该现金被苏小某用于个人使用、购买摩托车(已扣押)等。案发后,苏小某已退还被害人陈某乙9424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苏小某在南平市政和县正通网吧旁麻将馆内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屏南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余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苏小某的供述和辩解。

4.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

6.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监控视频及电子证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部分盗窃财物价值6937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小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甘怀清

检察官助理:罗贺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苏小某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拾壹张、检察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涉案的被告人苏小某所持有的女式二轮摩托车、衣服、帽子、银行卡、手机、破窗锤及割玻璃刀等财物由屏南县公安局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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