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酒吧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矛盾,随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在酒吧门口安检处,苏某某持一罐易拉罐啤酒扔砸周某某,致使周某某眼部受伤。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周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明
书 记 员:孔小慧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附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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