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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史古贩卖毒品案)_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苏史古,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70********,彝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雷波县******号,因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芦稿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史古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史古于2019年2月23日21时许在广东东莞**广场卖了600元钱(300元现金,300元微信转帐)的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地某某吸食。第二天又在同一个地方卖了900元(微信转帐)的毒品海洛因给地某某吸食。

2020年1月19日13时被告人苏史古与吸毒人员地某某在西昌市第一王朝酒店**房间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苏史古上衣右口袋内搜出用白色塑料包裹的白色毒品可疑物一袋;在床上搜出一包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经当面进行称量,苏史古上衣右口袋搜出的毒品可疑物毛重57.37克,净重51.43克;酒店床上毒品可疑物毛重3.06克,净重2.34克,经鉴定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银行卡三张、手机2部(以照片方式呈现)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前科材料、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毒品可疑物称量、提取记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毒品去向说明、微信转帐照片

3.被告人苏史古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地某某的证言

6.鉴定意见

凉公物鉴(毒品)【2020】61号毒品鉴定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搜查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审讯光盘、抓获现场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史古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绍兰

检察官助理:郭洪志

2020年6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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