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56号
被告人苏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5时许,被告人苏某经预谋抢劫后,携带折叠小刀一把到本市白某某**镇**街**巷**号,乘冯某甲上厕所之机,用手搂住冯某甲的脖子,并用在上址取得的一把西瓜刀威胁冯某甲,要求冯某甲给其2万元,冯某甲反抗并抢走西瓜刀。苏某遂冲入上址卧室,抱起冯某甲的孙女冯某乙,用双手控制冯某乙的身体,并亮出折叠小刀,要求冯某甲放其离开,后被冯某甲等人制服而未能得逞。期间,冯某甲的左手中指被刀划伤,经鉴定,冯某甲的损伤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折叠小刀、西瓜刀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苏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情节较轻,且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某犯绑架、抢劫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针对抢劫罪,苏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苏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苏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苏某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折叠小刀一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本案系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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