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址安溪县**乡**村**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4月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其间,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2月19日因做精神病鉴定不计入羁押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某辛(未满十六周岁,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南安市**乡**村**号**号两栋别墅前,先攀爬进入1号叶某丙家,未盗得财物,后又进入10号叶某甲家,在二楼发现一个保险箱,两人经预谋返回准备切割机再来盗窃。当晚2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某辛购买切割机后再次到叶某甲家将保险箱盗走搬到后山,用切割机割开后,盗走保险箱内的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苏某某分得人民币3000元。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保险箱价格为人民币495元。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某辛到安溪县**村**号别墅,在四楼一房间的保险箱内,被告人苏某某双兴盗得人民币50000元,苏某辛盗得人民币30000元,合计人民币80000元

3、2019年3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苏某某、苏某辛到安溪县**村**号别墅,从四楼一房间的保险箱内各盗得金项链一条。后被告人苏某某将盗得的金项链送给苏某乙(另案处理),现赃物已追回。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被告人苏某某盗得的金项链价格人民币12798元,苏某辛盗得的金项链无法鉴定价值。现被告人苏某某盗窃的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

4、2019年3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苏某某伙同林某某、林某某的朋友(均另案处理)到安溪县**村**号别墅,从四楼一房间的保险箱内盗得人民币150000元。

5、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某辛到安溪县**镇**村**号,翻墙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家中,从二楼卧室内的柜子抽屉里盗走现金人民币700元。

6、2019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到安溪县**路**号**店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乙的一部白色助力车(因品牌型号不详,无法鉴定价值),后将该电动车在安溪县**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破烂的女子(另案处理)。

7、2019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到安溪县**镇**村**号门口,盗得被害人许某某的一部黑色电动车(因品牌型号不详,无法鉴定价值),后将该电动车在**以26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破烂的女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等;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购买单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乙、陈某某、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苏某己、苏某辛、傅某某、王某甲的证言等;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甲、叶某乙、苏某庚、王某乙、郭某某、许某某的陈述等;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人员苏某辛的供述和辩解等;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8.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达人民币24799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慧敏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九张。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