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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钟某某等人赌博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苏某某,外号:“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3********,广东省揭阳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2017年8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2********,广东省揭阳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揭阳市榕城区**居委**路**幢**梯**号。2019年7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90********,广东省揭阳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2008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2********,广东省揭阳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2019年7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外号:“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1********,广东省揭阳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揭阳市榕城区**村**号。2019年7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1********,广东省揭阳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2019年7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外号:“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4********,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路**号(身份系自报)。2019年7月2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6********,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横**号。2019年7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钟某某、蔡某甲、蔡某乙、杨某某、黄某某、苏某某、蔡某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钟某某、蔡某甲、蔡某乙、杨某某,事先预谋合股聚众赌博,后经被告人苏某某介绍向被告人蔡某丙租赁其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头**横**号的工厂4楼作为赌博地点,并于2019年7月21日下午,由被告人苏某某提供赌具及印有“鱼、虾、蟹、老虎、狮子、葫芦”图案的硬纸及骰子给参赌人员张某某、李某某等38人以赌“鱼虾蟹”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以每日人民币300元的薪酬雇佣被告人黄某某在该赌档内为参赌人员提供微信、支付宝及POS机兑换现金的服务。2019年7月21日,公安干警根据线索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苏某某、钟某某、蔡某甲、蔡某乙、杨某某、黄某某及参赌人员38人,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26870元及赌具一批。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凤新派出所投案。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蔡某丙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凤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钟某某、蔡某甲、蔡某乙、杨某某、黄某某、苏某某、蔡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苏某某、钟某某、蔡某甲、蔡某乙、杨某某、黄某某、苏某某、蔡某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苏某某、蔡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苏某某、钟某某、蔡某甲、蔡某乙、杨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蔡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苏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蔡某丙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介锐

2019年12月10

附:

1、被告人苏某某、钟某某、蔡某甲、蔡某乙、杨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现被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共柒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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