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苏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镇**村**号。2014年3月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天;2015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于201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3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9年7月13日因吸毒被河北省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冬冬,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城**室(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号)。 2010年6月29日年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11月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同日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被收监执行,于2016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1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天。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徐冬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4日本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二部(移)诉【2019】25号移送本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6日本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二部(移)诉【2019】2号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1日我院以西检二部报(移)诉【2019】3号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0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共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在本市**路隧道口一地铁站附近将0.8克冰毒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赵某某、徐冬冬;5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在上述地点将0.5克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上述三人;5月22日晚上,被告人苏某在本市**火车站附近将3克冰毒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5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苏某在本市**路隧道口一地铁站附近将0.7克冰毒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赵某某、徐冬冬;5月29日中午,被告人苏某在本市余杭区**酒店斜对面附近将3克冰毒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同年7月11日晚,被告人苏某在本市**大厦一门店附近将约0.6克冰毒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徐冬冬。
2019年7月11日晚上,被告人徐冬冬在本市西湖区**镇**小区**号将约0.6克冰毒以7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韩某甲;同年8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冬冬欲将1克冰毒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解某某,但因其上家未交付冰毒,被告人徐冬冬未能将该冰毒交付给解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手机转账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韩某乙、韩某甲、解某某、聂某某的证言及发立破案经过、查获经过;
3.被告人苏某、徐冬冬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吸毒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徐冬冬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徐冬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徐冬冬在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冬冬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飞
检察官助理:李兆普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羁押在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徐冬冬取保候审,手机号1373817****。
2.案卷材料拾肆册,补充卷壹卷。
3.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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