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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伟聪,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年7月30日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苏某某到被害人尹某某位于龙门县**街道**路**巷**号的出租房内与被害人尹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提出向被害人尹某某借钱,见被害人尹某某不肯,被告人苏某某便暴力殴打被害人尹某某头部并在该出租房厨房内拿一把水果刀威胁并捅伤被害人尹某某致其受轻微伤,强迫被害人尹某某使用手机分三次将微信账号捆绑的银行卡内的3万元人民币转入其微信账号,后将被害人尹某某捆绑逃离。

同年7月19日,被告人苏某某在东莞市**镇**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苏某某委托其朋友使用微信账号转账人民币28400元给被害人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

检  察  官马德游

                              检察官助理陈天鹏

                               2020年115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在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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