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巷**号**室,无业。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7月22日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严重疾病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11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镇**村**号,无业。被告人凌某某曾因提供单人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被漳平市菁城派出所罚款伍佰元、收缴单人赌博机一台和赌资一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11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村**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11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乡**村**路**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11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11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沟**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11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住建湖县**小区**栋楼**室,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11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凌某某、郑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黄某某、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吴某某(在逃)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微信建立为参赌人员提供以抢红包比点数等赌博方式进行赌博,群名为“友情金尊”的微信赌博群。同时吴某某组织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凌某某、郑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陈某甲(在逃)、陈某乙(在逃)等人成立专门实施微信赌博活动的工作室,并为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凌某某、郑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等人提供食宿。
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郑某某、凌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等人在吴某某的组织下,使用微信号swm385549swm(昵称:如果可以)、微信号hang900605(昵称:小马)、微信号zjq198905280237、zjq6868zjq6868、uue5319(昵称:依依管理)、微信号ljx198808、taoqi0530(昵称:简单先生)、微信号llcc0597(昵称:坦克)等微信号在“友情金尊”微信赌博群中从事管理、坐庄、发包、核对、维护等,为参赌人员在“友情金尊”微信群中提供以“发红包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涉案赌资6048730.26元。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在“友情金尊”微信红包群作为“拉手”拉人进入“友情金尊”微信群赌博进行赌博,并从所拉的参赌人员下注金额中获取提成。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涉案赌资578785元,被告人朱某某涉案赌资200683元。
案发后,被告人凌某某、陈某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苏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5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退出违法所得90000元、被告人郑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9000元、被告人凌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6000元、被告人陈某乙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230元、被告人朱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89000元,上述款项均暂扣于建湖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湖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等物证;
2.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凌某某、郑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黄某某、朱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漳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建湖县公安局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凌某某、郑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建湖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6.建湖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等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凌某某、郑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黄某某、朱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建立赌博微信群,以“发红包斗牛”接受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凌某某、郑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黄某某、朱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凌某某、郑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黄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凌某某、陈某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倪华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处所地,被告人陈某甲、凌某某、郑某某、陈某乙、张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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