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苏会军,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8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望都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里**号楼**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会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相关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6月29日至7月25日,自2018年9月3日至9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8月26日至9月9日,自2018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会军于2015年至2016年间,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的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和**集团**座**室等地,以投资**项目、**项目等可以获得高额返利为由,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承诺保本返息,非法吸收张某某等200余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被告人苏会军于2017年11月30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合同、工商查询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会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华鉴字(2018)000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据材料: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会军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平
附:
1.被告人苏会军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1册,审计报告1份,补充材料1份;
3.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查封情况见附件;
6.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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