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于同年9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0年左右结识被害人黄某某,后其以高额回报为诱,以投资所谓“民族产业解冻项目”为由,通过转账及收取现金的方式从黄某某处骗取钱款。至案发,苏某某骗取黄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约70万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本市赵家桥路被群众扭送归案;其到案后,否认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相关银行账目、转账凭证、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谈颖颖
检察官助理:肖 龙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三册,相关补充材料
3.《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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