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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中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苏中固,绰号陈哥、固哥,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室。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3日止;又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8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中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初,被告人苏中固向李某某(另案处理)提出以人民币1500元至4000元1套的价格收购企业资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开户许可证等)。李某某便在被告人苏中固的指导下,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了“贵阳市**酒吧”、“贵阳**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教育有限公司”、“清镇市**锁具店”6家企业。李某某领取上述6家企业营业执照后,又在被告人苏中固的指导下,到银行办理了上述6家企业的对公账户。随后,被告人苏中固以人民币190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手中购买了上述6家企业的资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开户许可证等)。

2、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苏中固向吴某某(另案处理)提出以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1套的价格收购企业资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开户许可证等)。吴某某便在苏中固的指导下,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了“白云区吴某某广告店”、“白云区吴某某百货店”2家企业。吴某某领取上述2家企业营业执照后,又在被告人苏中固的指导下,到银行办理了上述2家企业的对公账户。随后,被告人苏中固以4000元的价格从吴某某手中购买了上述2家企业的资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开户许可证等)。

3、被告人苏中固通过吴某某程某某(另案处理),以上述方式收购了王某甲(另案处理)办理的“白云区**百货店”、“白云区**五金店”2家企业资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开户许可证等),收购了程某某办理的“白云区**百货店”、“白云区**建材经营部”2家企业资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开户许可证等),收购了张某某(另案处理)办理的“白云区张某某广告店”、“贵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家企业资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开户许可证等)。

综上,被告人苏中固共计收购14套企业资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开户许可证等),出售给微信名称为“财悦达人~小**”的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营业执照、印章、公司注册和注销资料、现金人民币8557元、挎包、双肩包、银行卡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案件综述、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单及工商申请资料、营业执照签收凭证、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开设对公账户的相关资料、指定管辖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程某某王某甲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中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搜查、扣押被告人苏中固和证人吴某某等人住处,并扣押营业执照、手机、印章等物品的笔录,被告人苏中固和证人吴某某程某某等人互相辨认照片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中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中固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中固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不满五年再次实施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苏中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苏中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美静

                              检察官助理 刘皓梦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苏中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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