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刑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苏业来(曾用名肖五吉),男,1982年12月9日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21209831X4325021982********,汉族,文盲,无职业,现住本市禾青镇黄场村本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业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业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苏业来途经铎山镇金莲村地段时,发现被害人李书贵李某某的两只山羊无人看管,遂将两只山羊牵走并藏匿于新邵县**镇张武辉张某某岳母家中。两日后,被告人苏业来将其中的一只山羊宰杀并卖掉部分羊肉,获利500余元。经认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3600元。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苏业来在冷水江市“可可夜宵”店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苏业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1月14日,冷水江市公安局在张武辉张某某处扣押了被盗的山羊一只并于同日发还给被害人李书贵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绍明陈某某、匡棉花匡某某、张武辉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书贵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苏业来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笔录;7.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业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苏业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业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被告人苏业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业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业来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程鹏
检察官助理:邹鲲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冷水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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