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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苍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1561号

被告人苍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90********,满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街道办事处**村**屯64号。曾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9年7月被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苍某某将其本人及妻子名下银行卡以每张人民币1 000元的价格出售与高某某 (另案处理),用于转账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汇款,收到汇款,在银行卡出现取款异常后,高某某会安排被告人苍某某取款,被告人收取取款金额10%作为提成。具体事实如下(以下均为人民币):   

1、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王某在陕西省咸阳市**区**花园6号楼 1单元3层东户收到网络电子邮件一封,在通过手机QQ 联系对方后,下载具有赌博功能的“**网”APP。至同年2月20日,被害人王某被对方以充值赌博、提现的方式诈骗共计12万余某某,其中3万元转入被告人苍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卡。 

2、2020年2月14日,被害人肖某某在本市**区**路*号新奇特汽车养护公司收到网络兼职电子邮件一封,在通过手机QQ 联系对方后,下载具有赌博功能的“**”APP,至同年2月20日,被害人肖某某被对方以充值赌博、提现的方式诈骗共计4.5万元,其中3.5万元转入被告人苍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卡,后因该银行卡出现取款异常,高某某安排被告人苍某某去银行提取该款,被告人收取取款金额10%作为提成。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苍某某在辽宁省大连市被民警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苍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苍某某现押于上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补充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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