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号院,无业。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某某某和被害人高某某在榆阳区常乐路“烂摊摊”烧烤大厅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某某某朝被害人高某某脸部打了三拳后致被害人高某某倒地头部撞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头部伤情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人身损害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周伟霞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869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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