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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苌莫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苌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址无极县******村。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苌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张谈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东侧时与许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苌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4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无极县交警大队认定,许高年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苌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苌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军然

检察官助理:汪沛洁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苌某某现居住于无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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