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无业。
被告人苌礼,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泗县**乡**村**庄**号),无业。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泗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苌礼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1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告人苌礼组织吴某某、王某甲、曾某某、陈某某等卖淫女在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范围内从事卖淫活动,牟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制作)的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苌礼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笔录;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苌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苌礼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嵇洪高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苌礼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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