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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苌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979号

    被告人苌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坊乡**村**庄**号,住本市奉贤区**镇**村**号**楼。2019年11月24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日因***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7月13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7月24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苌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苌某某在本市徐某某古美路**号**天地门口与**路公交车司机项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虹梅派出所民警王某乙、王某甲接指令到场处置。其间,苌某某向民警王某乙投掷共享单车,被民警王某甲制止,单车砸中王某甲面部致伤。经鉴定,王某甲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创、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苌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苌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病情缓解不全;对本案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对本案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项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调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工作证复印件、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警情信息等书证,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录像及视频录像,证明被告人苌某某妨害公务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苌某某的到案情况。

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苌某某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4.被告人苌某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苌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苌某某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苌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苌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家鹏

                             检察官助理  史丽玲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苌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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