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苌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10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苌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3时20分,被告人苌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轿车,沿上街区**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路交叉口西50米时,撞到同方向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苌某某驾车逃逸,逃逸至荥阳市**大道**村口中国石油加油站时,又与一辆货车相撞,后被民警抓获。
2019年8月8日,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9]交鉴字第1780号鉴定意见显示:豫A*****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电动三轮车后部左侧发生碰撞接触。2019年8月12日,上街区交巡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被告人苌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4.河北津实[2019]交鉴字第1780号鉴定、尸检报告书、乙醇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被害人死亡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耀武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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