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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芶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91********,白族,本科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芶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路进入**KTV停车场时,与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号的士车发生刮擦,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芶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2.78mg/100ml(乙醇/血)。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芶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建英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78****;保证人泽某某,联系电话:18669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2张随案移送至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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