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芶某某,绰号“**”,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中枢镇福鼎**,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次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高利转贷罪批准,同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芶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镇**花园**期**栋,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陆良县,住龙海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芶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容留卖淫罪;被告人芶某甲涉嫌高利转贷罪;被告人保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高利转贷罪
2018年3月,张某乙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张某甲担保向被告人芶某某借款40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为2.5%。被告人芶某某安排其儿子被告人芶某甲向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马信用社贷款400万元,芶某甲以虚假装修合同之名,受托支付至黄某信用社帐户,黄某再将400万元贷款转至芶某某信用社帐户,通过多次转帐后,芶某某将400万元贷款资金中的390万元转给芶某甲用于借给张某乙。芶某某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10万元后,让芶某甲将该390万元转至张某乙的中国银行帐户。之后,张某乙按照约定分别于2018年6月1日、6月30日、8月1日各支付10万元利息至芶某甲信用社帐户。2018年9月1日,张某乙将400万元本金通过其农业银行帐户转帐至芶某甲农业银行帐户进行偿还。该笔贷款由芶某某多次筹资给芶某甲偿还信用社本息,截至2019年2月14日已经还清。
经鉴定:2018年3月29日芶某甲以房屋装修为由从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取得贷款4000000.00元,在贷款资金的流转过程中有3900000.00元转借给张某乙,并向其收取贷款利息,应为转贷行为;由于贷款资金在流转过程中存在资金混同使用的情况,扣除其他来源资金所计算出的转贷数额为2481632.29元,在2018年8月9日芶某甲分期归还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800000.00元后,所计算出的转贷数额为1200000.00元。
2.转贷资金在转贷期间,获得利息差173643.13元。
二、容留卖淫罪
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保某某在被告人芶某某所经营的泸西县***酒店(以下简称“酒店”)桑拿部担任领班、经理职务。在此期间,芶某某安排保某某招募和吸收卖淫女到酒店桑拿部工作,为卖淫女在酒店提供住宿,并在酒店桑拿部二楼设置VIP包房,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卖淫女每次卖淫后,酒店桑拿部根据卖淫女提供的服务项目,每次向嫖客收取400元至600元不等的费用,酒店与卖淫女再将费用进行分成。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公安机关先后在酒店查处3起卖淫违法案件:2016年10月4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在酒店以400元的价格和刘某乙发生性关系,被民警当场查获;2016年10月4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胡某某在酒店以450元的价格和赵某某发生性关系,被民警当场查获;2017年3月20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谢某某在酒店以500元的价格和王某乙发生性关系,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饶某某、刘某甲、李某甲、付某某、张某戊、张某己、李某乙、孔某某、袁某某、信某某、王某甲、张某庚、陈某某、杨某甲、董某某、唐某甲、樊某某、常某某、李某丙、唐某乙、唐某丙、高某某、谢某某、刘某乙、赵某某、王某乙、朱某某、谷某某、何某某、唐某丁、王某丙、杨某乙、普某某、张某庚的证言;
3.被告人芶某甲、芶某某、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黄某、袁某、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云汇司鉴字[2019]第139号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芶某某、芶某甲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得利息差173643.13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芶某某、保某某容留2人以上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芶某某在高利转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芶某甲在高利转贷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芶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保某某系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芶某某、芶某甲、保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芶某某、保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泸西县看守所;被告人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泸西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40册。
3.被告人芶某某、保某某、芶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_被告人芶某某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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