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花某甲逃税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550号 

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路**广场**座**室,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人花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91969********,汉族,大学本科,**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广场**座,住深圳市南山区**街**号**栋**。因涉嫌逃税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逃税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花某甲涉嫌逃税罪,向深圳市人民检察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第一次退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花某甲系**公司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控制人。2004年3月至2005年8月,深圳市国税稽查局对**公司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2001年度隐瞒销售收入494435.33元,少缴增值税款84054.01元;2002年度隐瞒销售收入10716.21元,少缴增值税1821.76元。深圳市国税稽查局于2006年5月17日对**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理决定书》深国税稽立(2006)0041号)及行政处罚决定(《税务处罚决定书》深国税稽罚(2016)0026号),追缴上述少交税款85875.77元,并处以少交税款0.5倍罚款42937.88元。因**公司已逃离上述办公地址,上述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并于2007年10月12日将案件移送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于2007年10月19日立案侦查。

**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缴清所欠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人民币381514.14元。被告人花某甲于2018年4月13日向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被告人花某甲的身份材料,税务稽查报告以及相关书证材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凭证,缴款凭据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司以隐瞒收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未纳税部分占应缴纳税额比例超过10%,被告人花某甲系**公司主管人员,其等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认罚表现,建议判处**公司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花某甲七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适用,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花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保证人花某乙,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