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花某甲开设赌场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花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雷州市白沙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1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犯罪嫌疑人唐某甲(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与花某甲共三人经合谋,合股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东山市场附近的一处民宅内开设贩卖私彩的窝点,然后通过互联网将群众押注的私彩号发送给销售私彩的上家“远”,从中抽取销售私彩金额3%-6%的回扣牟利。该贩卖私彩窝点雇佣了蔡某某(另案处理)和花某乙等人在销售私彩的窝点分别负责接受群众押注购买私彩号录入工作和贩卖私彩的账务管理工作。2014年9月27日,公安民警查处唐某甲等三人开设的贩卖私彩窝点,现场抓获蔡某某并对蔡某某处行政拘留3日。之后,唐某甲等人停止贩卖私彩,关闭贩卖私彩的窝点。2018年2月,唐某甲再次邀聚陈某甲、花某甲合股贩卖私彩,并在东山街道“沙捞庙”附近租赁一处民宅开设贩卖私彩的窝点,由花某甲出资购买了2台手提电脑作为贩卖私彩的设备,先后以每月工资报酬2800元雇佣花某乙、蔡某某和以每期(每月开奖12期)工资报酬180元雇佣唐某甲的女儿唐某乙负责贩卖私彩的相关工作,其中花某乙主要负责贩卖私彩窝点的账务管理和蔡某某等人的饮食、搞卫生等事务,蔡某某和唐某乙主要负责接受群众押注购买私彩的号码、押注金额的录入电脑和发送传输给上家的操作。该贩卖私彩窝点通过电脑互联网进入****彩投注网http://2t.135******.com 注册了两个账号(账号名分别为ddf***和ddf***, 密码均为a686668)用于接受群众投注购买私彩号码和押注赌资,其中注册账户号为“ddf***”的账号在2018年8月31日、9月2日、9月4日分别接受群众投注购买私彩金额28147元、23660元、23067元,共74874元。该两个注册账号在网站中自动接受贩卖私彩金额3%-6%不等的回水,每期回水收益1000元至2000元不等,扣除人工工资等费用后,唐某甲、花某甲和陈某乙三人均分收益。至案发,唐某甲、陈某甲、花某甲等三人分配贩卖私彩收益不少于6次,每人每次分配收益5000元到2万元不等,共分配贩卖私彩所得收益超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档案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陈某乙、蔡某某、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崇东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花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